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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巢湖大张圩片区水系连通及生态修复工程勘察设计

· 2025-01-18

环巢湖大张圩片区水系连通及生态修复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项目名称:环巢湖大张圩片区水系连通及生态修复工程勘察设计

1.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合肥市包河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1.3批文名称及编号:关于环巢湖大张圩片区水系连通及生态修复工程立项的复函、发改字[2024] 162号 

1.4招标人: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项目业主: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6资金来源:其他

1.7项目出资比例:100%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环巢湖大张圩片区水系连通及生态修复工程勘察设计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BFBBZ00091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一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BFBBZ00091

2.5建设地点:包河区

2.6建设规模:本项目位于十五里河以东、东大圩圩南路以南、南淝河以西、巢湖以北围合区域,涉及面积0.8万亩,主要建设内容:实施水系连通工程(包括沟渠清淤,布置进出水涵管、堰坝,建设护坡护岸)、活水引源工程(包括布置引水涵闸、提水泵站开挖水源调蓄)和水生态修复工程(包括布置生态缓冲带及湿地:置配套管护道路、管护平台,生态游憩节点以及原湿地维修改造)。

2.7项目投资估算:项目估算总投资1.34亿元。

2.8(勘察)设计服务期限:(1)初步设计报告服务期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60日内提交初步设计报告及图纸、专题报告等,并满足初步设计审查、审批要求;

(2)施工图设计服务期限:初步设计批复后60日内提交施工图,并满足施工图审查、审批要求。

2.9招标范围:(1)水系连通工程工程包括清淤疏浚、拆除重建(新建)建筑物及护坡护岸等内容,其中清淤疏浚 9.28 万方,拆除重建连通涵管 19 座,拦水堰坝 11 座,新建预制桩护岸 4.5km,波浪桩护岸 2.54km,格宾石笼护坡 9.5km,块石护岸 3.4km,箱型砌块直立护岸5.4km。

(2)活水引源工程

工程包括引水涵闸、提升泵站及水源调蓄水体(森林湿地)等内容,其中十五里河引水闸 1 座(设计流量 2.0m3/s),提升泵站 3 座,水源调蓄水体(森林湿地)面积 17.5hm2,土方开挖 14 万方。

(3)水生态修复工程

工程包括沟渠沿岸生态缓冲带、森林湿地、水生态系统调控、生态游憩节点及原人工湿地提升改造等内容,其中生态缓冲带 16.9km,森林湿地及水生态系统调控 10.5hm2,配套管护设施 1.85hm2,生态游憩节点 0.4hm2,原人工湿地提升改造 1 项。

依据有关规程、规范编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的勘测设计工作;岩土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测绘、相关专题(包括但不限于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等必要的专题)的编制、协助组织及配合审查工作;必要的科研试验;初步设计评审、必要的施工图审查(配合建设单位)、建设与验收期间需勘察设计单位配合的各种相关服务与工作。

2.10项目类别:工程服务

2.11其他:本项目概算约980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以下工程设计资质之一:

具有水利行业(引调水专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具有水利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具有以下工程勘察资质之一:

工程勘察专业类(同时包含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

3.2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初步设计批复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有类似项目勘察(测)设计(或设计)业绩。

注:本文件中提及的类似项目均系指单个工程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水生态修复(或水环境治理或建设内容含水生态修复内容)的勘察(测)设计项目;投资金额按初步设计阶段的批复金额为准。

3.3项目负责人资格: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具水利水电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3.4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成员总数量不得超过两家;

(3)联合体牵头单位须为设计单位,并符合本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第3.1项设计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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